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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财政局贯彻落实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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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24-01-18 09:30作者:上海会计来源:上海市财政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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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前期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,对承担粮(含大豆)、食用油、棉、糖、肉等五种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延续,即: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,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;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、土地,免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。

      为贯彻落实上述政策,确保有关企业及时、便捷地享受到税收优惠,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、市发展改革委、市商务委和市粮食物资储备局,实地调研本市商品储备企业,全面了解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,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,结合本市商品储备业务实际情况,采用管理公告形式,进一步明确本市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、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、免税申报需要的资料等具体税务管理要求,由企业自行对照后申报减免税。管理公告报市政府批准后,将于近期发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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